咨询电话:18126206699 QQ:138366898
联系我们
律 所: 广东百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罗湖区爱国路1058号金通大厦B座1905房
座 机: 0755-25288549
传 真: 0755-25288549
手 机: 18126206699
邮 箱: 138366898@qq.com
  当前位置: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 房产租售 > 文章正文
房屋租赁税征收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
  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鸣谢单位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支付账号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3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