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8126206699 QQ:138366898
联系我们
律 所: 广东百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罗湖区爱国路1058号金通大厦B座1905房
座 机: 0755-25288549
传 真: 0755-25288549
手 机: 18126206699
邮 箱: 138366898@qq.com
  当前位置: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 拆迁补偿 > 文章正文
拆迁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鸣谢单位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支付账号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3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百智金融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金融律师 深圳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