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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赔偿案件时效的起算
  2000年4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7月,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但没有确认批捕违法。2005年1月,王某向检察机关以错误逮捕羁押提出要求国家赔偿。
  对于王某的请求是否过了国家赔偿申请的时效,产生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过了时效,应当驳回其赔偿申请。理由是: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从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存疑不诉案件,都以侵权情形确认之日起,那么对存疑不诉案件规定诉讼时效根本就没有意义,因为此类案件永远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过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没有过赔偿的申请时效。理由是: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申请国家赔偿,也有时间限制,即时效问题。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当事人就涌申请国家赔偿了。这个时效怎么计算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确认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并向当送达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计算时效。对于存疑不诉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进入确认程序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侵权情形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出来之日,才是本案时效的起始之日。
  由于检察机关一直没有确认批捕行为违法,所以本案未过二年的赔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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